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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经费报销的通知

作者:    摄影:    编辑:艺术与传媒学院    审核:    时间:2019-06-21     浏览:

关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经费报销的通知

各院系:

2016、2017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工作已全部完成。请各项目负责人参照《武汉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字【2017】155号)》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管理说明到校财务处报销项目资助经费,经费报销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并收回剩余经费。

 

 

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说明

 

 

创新创业就业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说明

 

为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根据《武汉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字〔2017〕155号)、《武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武院政字[2018]85号)相关规定,对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范围和流程说明如下:

  一、经费使用原则

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自由支配、分期拨付、绩效管理”原则,由创新创业就业处和相关院系共同分配管理。

1、专款专用:仅用于项目研究相关支出,不得超范围和赤字使用经费;

2、自由支配:在遵守项目经费使用规定、严格遵守财务报账制度前提下,由项目学生自由支配,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3、分期拨付: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项目启动后拨50%,中期检查通过结题验收通过后拨50%。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合理使用。

4、绩效管理: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做终止处理,并停拨剩余经费。对中期检查优秀且确实具有很好研究前景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经评审后追加经费支持。

二、经费使用范围及要点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备的实验材料费、会议费、交通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差旅费、相关办公用品及其他费用等。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研究无关的软硬件的购买、任何劳务费、任何餐费、任何通讯费等,以及其他被认定为不合理的费用。各种支出必须有发票,抬头必须是“武汉学院”。所有票据及票据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1、实验材料费:主要包括实验样品测试费、试剂费和材料费等。不能购买固定资产类设备(如电脑、移动硬盘、mp3、杀毒软件等)。

2、会议费:项目学生参加各类会议,除了发票外,还需要正式会议通知;

3、交通费:交通工具限火车、轮船、汽车、公交、地铁、出租车。火车限硬座硬卧或高铁二等座。轮船限三等舱。

4、印刷费: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的复印费、打印费、论文装订费及冲洗照片等。(提示:请先咨询商铺是否可以开发票,如果开不出发票则选择其他商铺。)

5、图书资料费:只能购买确是项目研究所需的书籍资料。发票须开所购书籍资料的明细(含书籍名称、数量、金额等),如确实无法开明细,可开“图书”,但必须同时附上电脑小票或者书店出具的清单。

6、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学生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应标注“武汉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7、办公用品:文具及其它易耗品,如纸、笔、本、胶水、夹子、文件夹等。发票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写“办公用品”、“礼品”等字眼。如确实无法开明细,可开“办公用品”,但必须同时附上电脑小票或者商店出具的清单。

8、绩效支出和劳务费

绩效支出是指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根据科研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实际贡献安排的奖励性支出。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咨询服务类、人文社科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5%;科技创新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5%。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文社科类项目劳务费比例不设限制。劳务费安排应与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9、其他费用: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其它合理费用,如邮费、网站制作维护费、场地租赁费等。

三、经费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创新创业就业处、财务处和项目所在院(系)共同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创新创业就业处审核签字,然后按学校统一的财务规定报销。具体报销操作流程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学校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报销时间统一为每周四下午。

经核查,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对有下列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将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1.因申请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的;2.申请人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上一篇:于做好2019年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申报及第五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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